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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例-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工资

来源: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 2021-11-12

小胡于2017年8月14日进入公司工作,岗位为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胡月工资为15700元,另有2000元奖金年底一次性发放。

2019年2月14日,小胡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小胡解除劳动关系。内容为:“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与你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2019年2月1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小胡于2019年2月28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公司应按月工资15700元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胡灿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当然未确认公司的解除违法(但根据实际的解除情况来看,该解除确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解除程序也不合法),但提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应扣除加班工资,小胡一周工作六天,周六这天的加班工资应扣除。

仲裁裁决:

公司解除违法!应按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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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本案中的公司系在上海经营机械制造的实体公司,对于有工厂的公司来说,一般都是做六休一,但有些公司劳动合同中还是会写做五休二,这样的结果就是,不管计算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时,都无法扣除周六加班一天的加班工资(周六加班一天相当于正常工作日两倍的工资),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

这个案例给公司的启示是:公司应当将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及时长写在劳动合同中,在涉及到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可极大减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