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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例-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仍可合法辞退公司人事

来源: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 2021-11-12

小胡于2019年5月5日进入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其中试用期为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约定小胡担任人事主管一职,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小胡入职后工作中漏洞百出,完全不能胜任公司人事主管一职。

鉴于此,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小胡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小胡女士:您好!......现我司发现您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视为不符合合同录用条件,我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16)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能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试用考核成绩不合格的;19)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的;22)有任何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小胡于2019年8月2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胡灿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小胡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未能合理、合法处理公司员工离职事宜(在离职员工要求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时,仍错误向公司申请按离职员工要求赔偿);未能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合理统筹安排员工调休;未能组织民主程序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化等,根本不能达到一般人事岗位最基本的要求,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合法有效。

仲裁裁决:

公司解除与人事主管的劳动合同合法!不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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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本案中,由于公司人事未能合理、有效处理公司人事关系相关事宜,虽公司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仍可确认公司解除合法。

这个案例给公司两方面的启示:

第一: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均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以确保该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这是公司适用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基本前提。

第二:即使公司无相关规章制度或无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时,如公司员工出现了违反一般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时(如频繁迟到、早退;如多次未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如打架斗殴等),公司仍可合法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此种情形下合法解除的要求较高,建议公司仍应制定有效规定制度,以作为有效管理员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