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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例-高管支付的垫付款未经公司确认,公司无需支付!

来源: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 2021-11-12

小胡于2019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小胡每月工资10800元,工资支付至2019年5月31日。

2019年6月30日,公司以小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小胡的劳动合同。

小胡于2019年8月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垫付款人民币548,565元。

胡灿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公司并未口头或书面授权小胡作为总经理替公司垫资;且小胡对外支出的所谓垫资款也未经公司事中、事后确认;另在所谓垫资款产生以后,小胡从未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要求公司支付,有违常理;小胡每月都有向公司提供报销单据,但从未提出过垫资款的凭证。所以要求裁决驳回小胡的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

因公司对于小胡提交的垫资凭证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该垫资款统计也无公司盖章确认,更无法反映该款项系用于公司运营,所以驳回了小胡的该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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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对于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运营交由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公司,应严格控制公章的使用,对于出现了不合理报销费用的情形,应积极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只要无事前授权、无事中事后确认,则高级管理人员企图侵占公司财产的意图不会得逞。